fbpx

香港法律和國際仲裁服務如何推動世界投資者發展一帶一路項目及信心?

香港的法律和國際仲裁服務如何推動世界投資者發展一帶一路項目並取得投資者青睞

一帶一路的合作範圍有很多方面, 當中包括發展基建設施、協調運輸物流、建設能源基礎設施、建設通訊網絡、設立自由貿易區、拓展貿易及投資範疇、深化金融合作、促進文化及學術交流、加強科學與科技合作。上述所有的項目範疇中, 由於是一帶一路和多國合作的關係, 合作便會洐生出協議規則。因此法律服務的價值便會洐生出來。然而投資者在投資前必需考慮法律的接受性和應受性。

首先, 我們要跟大家分享一些法律風險。如上述所說, 如果大家在投資前沒有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 很多時候便會令投資存在風險, 縱使你的產品和服務有多大的市場吸引力, 最終都隨時因為不同的法律風險而引致失去預算, 功虧一貴。

 

投資一帶一路地區的法律風險

1. 各國法律體制不同引致錯判形勢

一帶一路是橫跨歐亞非三大洲, 也跨越不同國家和法系。例如英國或前英殖民地區實行普通法(又名英美法系);部份歐洲和東南亞國家實行大陸法系(又名歐陸法系);中國實行社會主義法系;中東地區實行伊斯蘭法系;部份前殖民地的東南亞地區實行混合法系。

當大家面對著那麼多的法系時, 大家可能已經有種不安。試問當你打算與不同國家投資者合作時, 大家應該使用什麼準備的法律作為協議的管轄法例?舉例, 如果一個有美國背景的投資者與一個有中國背景的投資者共同合作, 美中雙方的投資者當然希望選擇自己國家的法律作為合約訂立的基礎, 甚至如有爭執, 日後都可以用自己熟悉法律知識去了解糾紛的處理方法。然而這是不切實際, 因為在各方利益的大前題下, 大家都不希望完全離開自己不熟悉的體系。就好像面對糾紛時, 美國由於是用英美法系, 按照民訴法的規定, 糾紛的舉證是要三方舉證, 即是案件中的成敗不但只聽控辯雙方當時人的舉證成不成立, 而且更要考慮案中任何第三方的舉證, 用別人的舉證和觀點證明自己的觀點。然而中國法律是實行社會主義法系, 即是法庭一般只需考慮控辯雙方的主張和舉證。這樣大家又接受到嗎?

我再試試分享一些不同法系上的理念和考慮。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最大特色是法官判案時所運用的判例原則(ratio decidendi)會成為判例法(Case Law)的一部分。這些案例(Preecedent)對往後的案件有高度權威性, 甚至有約束力。所以法院不單是看法例的條文, 更會看過去的案例和判例原則作出裁決。這樣會比較與時並進和貼合實際情況, 也深受國際認可和感到公允。縱使好, 但由於各國的歷史淵源和發展實況未必容許一時間更改成普通法, 甚至因為案例不足, 不是每一個國家都願意和可以實行普通法, 因為一切都要看時勢歷史的發展和推動。

 

大陸法系(歐陸法系):

大陸法是一個十分有自己特色的法系, 他們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 白紙黑字地把法律原則被編纂(Codified)為民法典(Civil Code)。於是法官是不會看過去的案例, 只會單純地按白紙黑字的民法典作依據去裁決。然而這些法典的法例未必可以完全符合各國人民的生活習俗和價值觀, 因此在使用時也有顧慮。

 

社會主義法系:

這是一些共產或社會主義國家才有的法系。中國便是典型的代表。這種法例有經濟開放的原素, 也有社會主義的財產公有化元素。因此不同國家的投資者都對這種含財產公有化的元素存在不安感覺。當然他們的法例是十分清楚和詳細, 然而執法和社會主義的色彩往往令人有所隱憂。正如上述所說的判決過程, 在國際投資者而言都未必最合心意。

 

伊斯蘭法系:

這是根據伊斯蘭教<<可蘭經>>而制定的法律, 是為了貼合伊斯蘭教教義精神而訂立, 而這種伊斯蘭教法又會稱為沙利亞教法。在伊斯蘭世界中, 在實行伊斯蘭教法的程度上都有不同。有些伊斯蘭國家都是實行政教合一, 例如沙地阿拉伯和伊朗; 另外又有些伊斯蘭國家是政教分離。 簡單而言, 政教合一的國家在所有行政、經濟和立法的範疇上都是全面採用伊斯蘭教法, 然而政教分離的國家就可能只針對部份範疇例如婚姻和遺產繼承上施行教法。因此, 如果你不太懂伊斯蘭文化的話, 有時候都很難相信其法系, 間接影響投資信心, 害怕誤墮法網。

 

混合法系:

由於有些地區, 尤其是前殖民地後獨立的國家, 他們在其國家境內會實施多於一種的法律制度。因此很多時候會這樣, 一些經過殖民地統治的主體地區會以殖民地時期的法系作基礎, 但一些偏遠或少數民族地區則實行其他本土歷史發展出來的法律。所以便會出現這種雙軌法。但這種方式往往會令人難以適從和不安。

單單是上述幾個法系, 大家都可能已經不太了解或充滿陌生。試問當你在本國設立公司, 繼而想與別國公司合作, 再想在第3個國家的股票市場上市集資, 再合作於第4個國家進行基建投資時。請問當你遇上任何合作糾紛時, 你受惠或受制於什麼法律?尤其在一帶一路那麼大的國際空間下, 必然會牽涉到不同法系在規則和管豁權的問題。不但如此, 縱使這些法系理念和處理方法適合自己, 但也要考慮其對外的國際認受性和合作性。例如法律的所屬國究竟有沒有簽訂什麼國際條約或貿易投資協定, 而這些國際條約有凌駕權力或延伸權利? 舉例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下的<<關於解決國家與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等。否則縱使法律多好, 但也只可在本土執法, 當遇到國際合作糾紛便有難以執法的困境, 引致風險。

所以在投資一帶一路或國際合作項目時, 應該尋找一個較為統一、可信、適切和折衷的適用法律和管轄作為保障的依歸。

 

2. 各地實體法差異情況引致投資上失去預算

當大家在一帶一路地區上進行投資, 牽涉到的不單是法系, 而且是實質的法例和程序, 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就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經常適用於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舉例甲向乙買了一批手提電話, 買的時候他們是有一些具法律效力的合約和收據, 並建立成雙方彼此的買賣法律關係, 因此甲乙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履行合約和收據, 甲方要向乙方付款, 乙方要向甲方提供服務或貨品, 否則便犯了實體法。程序法便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經常適用於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舉例甲殺了乙, 法院須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審判、調查等程序加以確定是否犯罪並制裁。其實這種情況經常發生於律師為當事人抗辯, 而控方是執法機關的話, 會針對執法人員的控訴程序有否犯錯, 從而為當事人擺脫控訴, 俗稱的「打程序」。

於是大家可能會問在商業貿易中, 有什麼實體法的風險?其實有很多。假如投資者未能夠充分掌握當地的實體法和程序法, 有機會招致法律責任和失去預算。以下便是一些例子。

 

公司法與公司架構及組成方式:

每個國家通常宦會有公司法, 規定了公司成立、運作、解散及其他對外關係的細節。然而每個國家的公司法是可以有差異。舉例而言, 馬來西亞的法例中含有一些保護馬來人的條文, 令外國企業無法控制或壟斷馬來西亞市場, 甚至規定外國公司在收購馬來西亞上市公司時, 無法取得絕對控股權, 以降低外來投資者對馬來西亞市場的衝擊。這些都是投資者需要在進入市場前了解清楚的風險和預算。

 

投資法:

一帶一路所牽涉的投資額預計多達21萬億美元。這些資金不能依靠單一國家或機構而來, 一般都須要經過跨國融資而得來。但在跨境投資或融資上, 不同地方都會有其法律規管, 包括融資及資本市場規定、銀行法、保險法、船運提單和信用證等。要確保交易得以順利, 便先了審慎了解不同國家的投資法。然而世界上有很多公私型合夥企業, 這些企業在不同國家的法系中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例如普通法會用私法處理公私型合夥企業的法律問題, 而大陸法中, 便以公共法解決並受利於行政法。公法和私法的分別, 故名思義就是前者的處理針對公共利益優先, 後者的處理針對私人利益優先。舉例一間公司破產, 其資產的分配次序已經有很大分別。如果是公法, 破產後的資產處理可能優先分配給員工工資多於債權人利益, 相反私法便可能優先分配給債權人利益多於員工工資。這些都無疑對投資者有一定影響和風險。

 

合同法:

各國由於採用不同的法系, 間接引伸出不同的合同要求。事實上世界有很多合同法, 例如雙邊合同(Bilateral contracts)、單邊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s)、虧損合同(Onerous Contracts)、無償合同(Gratuitous Contracts)等。不同合同方式都已經令大家感到十分陌生。另外普通法和大陸法在制訂合同時, 前者對訂立雙方有較大自由度和尊重合約自由, 但後者卻有一定限制, 因為後者的法律隱含條文較多, 引致投資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墮法律風險。以僱傭合作關係為例, 如果合約訂明僱員完成一個月的工作後, 僱主應準時發薪。僱主可自行選定何日發放工資給僱員。但事實上, 有一些個別地區的合同法規定, 當僱主選定後, 不能隨便更改發薪日期, 否則被視為欠薪和拖欠工資看待。這個「當僱主選定後, 不能隨便更改發薪日期, 否則被視為欠薪和拖欠工資看待。」這一句, 就是合約法中的隱含條款。這些細節往往會令投資者忽略而招致風險。

 

僱傭法:

一帶一路的跨國投資必然會面對僱傭法的問題。而筆者認為要解釋這個僱傭法風險的話, 以伊斯蘭地區最為適合。很多伊斯蘭地區對男女關係有極大的原則, 我們暫且不討論合不合理, 但必須要尊重對方的文化。舉例而言, 伊斯蘭教女性是有不同程度和特定的衣著要求, 甚至男女雙方不得長時間有眼神接觸。他們認為這些規條都是避免女性挑起男性的性慾, 也保護女性, 免得太過暴露而招致性傷害, 也是對自己的配偶一份神聖的尊重。另外要提供特定的時間祈禱和禁食, 也要有禱告室等。這一切都是西方國家難以理解。縱使在伊斯蘭文化以外的僱傭範疇也要留意, 例如最低工資、標準工時、外地勞工的工作許可、勞工權益、集體訴訟權等, 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有不同要求。這些都是投資者經常面對的投資風險和責任。

 

3. 不了解各地知識產權實況而誤墮投資風險

每一間企業都想牢牢保護自己研發的產品, 這就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大致分三種, 分別是商標、專利技術和著作權。然而當投資者想把自己辛苦研發的產品進入別國市場時, 經常忽視自己產品的知識產權有否在當地已被註冊, 繼而招致法律風險。這些知識產權糾紛在智能電子商品經常出現。例如2016年5月25日,中國華為率先以專利侵權狀告韓國三星電子,認為三星電子的手提電話嚴重侵犯華為的知識產權, 提案加州北區法院和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隨後韓國三星電子以10件專利涉嫌侵權起訴中國華為。最終韓國三星電子大敗, 因為專利早已被華為註冊。這些案例告訴投資者必須查明自己的知識產權有沒有被當地企業所註冊或盜用, 好好保障自身權益。因此建議在調查時, 多多年解該國是否世界知識產柱組織的成員國、曾經簽定過什麼有關知識產柱的國際條約、商標和專利技術是否已在當地註冊等。

 

4. 稅務和競爭法風險

在一帶一路的區域上, 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會外資有一定稅務要求, 即是稅務法。另外不同國家為了保障自身國家的利益和社會公義, 設有不同程度的競爭規則, 避免利益壟斷。就稅務法而言, 伊斯蘭國家的稅務法可以是一個好例子, 說明出其複雜程度。在伊斯蘭國家的稅項中會包括一些西方國家未必有的稅項, 例如Zakat(指捐出儲蓄中的2.5%給貧苦大眾, 由政府負責收取)、Jizya(是每一個住在穆斯林國家的非穆斯林教徒都必須付的年稅, 貧困者、病患、兒童和婦人除外)和Kharaj(個人土地稅項)等; 而在香港是實行地域徵稅原則(Territorial Tax Approach), 即境外利潤不會被列入香港稅網, 從而吸引大量外資企業以香港為營運基地; 而歐陸法系國家實行全球徵稅。投資者甚至要留意投資國和當地政府間有沒有簽訂雙邊稅務協議(Bilateral Tax Treaty)。

就競爭法而言, 歐美國家實行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 中國實行反壟斷法(Anti-monopoly Law)。舉例美國晶片大廠高通(Qualcomm)自2015年開始便被全球不同國家的企業, 以各自的壟斷法條例進行追討。2015年, 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裁定高通構成壟斷重罰60.88億元人民幣; 2016年,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就高通違反競爭法,判罰高通1.03兆韓元。而且直到2017年, 高通更繼續被歐盟調查壟斷行為。然而構成「壟斷」的定義在不同國家可以很大差別。

以上一切的稅務法和競爭法, 都會絕對影響企業的稅後利潤和公司發展。在開發新市場前, 都應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清楚。以免誤墮法網而得不償失。

 

5. 糾紛引伸出適用法及法院管轄權的爭議

一帶一路中牽涉不同國家投資者的合作, 當中必定會訂立合作協議。但當面對協議糾紛時, 執行和裁決協議便成為關鍵因素。世界貿易上一般有三種主要方法來解決糾紛, 包括訴訟、仲裁和調解。

簡單而言, 訴訟便是交由法院進行審理, 由法官依據當地的法律體系進行裁決, 但訴訟的話, 案件會被公開, 費用較高昂, 排期時間長, 但好處便是有上訴的機會。不過很多企業都不太想把案件公開審訊, 因為審訊過程很有可以被對方質詢時透露商業機密資料, 所以企業在商業糾紛上都會盡量避免。

 

仲裁是雙方以非公開式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作為訴諸法庭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雙方會同意任命一名獨立的第三者(一名或多名仲裁員經成的仲裁庭)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 並受其決定約束。商業糾紛正正就是看中非公開的好處, 加上費用較訴訟低, 而其裁決結果更可在所有<<紐約公約>>150多個締約國中執行, 因此而被商界廣泛採用。而調解只是透過調解員, 協調雙方和平解決糾紛, 達致雙嬴和避免對簿公堂, 始終零和遊戲的傷害總比和平解決有不少潛在風險和損失。

綜合上述方法, 歸根都要問裁決的基礎是什麼? 例如合作雙方可用什麼國家的法律作基礎從而可被保障權益? 在什麼地方的法院進行裁決? 裁決的人是誰? 裁決的效力有多大?也即是適用法及法院管轄權的爭議。

事實上, 合作雙方當然希望採用有利自身利益的法律作為基礎。如果雙方對最終採用的法律不了解的話, 在維護權益上, 自然會引伸出不同程度的投資風險和潛在的不利境況。令投資失去預算, 甚至承擔罪責。

總括上述各種各樣海外投資風險, 投資的法律事項仿佛變得陷阱處處, 有點令人卻步。然而解決方法是十分簡單, 只要尋找到一個法系可信和國際認可、有充足和專業執行人員、文化和語言溝通貼近、可被合作雙方折衷接受、裁決執行可應用於國際貿易上的地方便可。能做到以上需要的地方, 在全球屈指可數, 尤其一帶一路是以中國牽動為首, 華語要求較高, 所以只有香港和新加坡是最佳選擇。事實上, 香港和新加坡近年在仲裁服務上競爭激烈, 但香港無論在歷史經驗、文化理解和人才選擇方面都有難以取代的優勢。因此若要解決國際商貿上的糾紛, 筆者認為以香港普通法法律為首及使用仲裁方式解決是其中一個理想方案。

 

為何訴訟、仲裁和調解中, 仲裁在商業貿易上較為可取?

在建議使用香港仲裁法律服務之先, 筆者都想先跟大家分享或重覆一下仲裁的好處。之前討論過世界上有三種主要解決國際貿易糾爭的途徑, 包括訴訟、仲裁和調解。

訴訟一般是牽涉到公眾或私人糾紛, 因為當訴訟開始後, 一方面法庭的排期時間十分冗長, 另一方面訴訟是會把案件內容公開。試問那一間企業會願意花一段長時間去等待解決紛爭, 而且更有機會被公開商業機密? 尤其一些打算集資的企業, 所有集資文件一般都會要求列明處理中的法律事項, 這些處理中的法律事項會對企業發展造成很多不確定風險, 從而影響銀行借貸的批核和集資的表現。何況商業合約一般都會嚴謹訂立合作條約, 並在條約下列名紛爭解決的辦法, 避免使用訴訟, 而傾向使用仲裁。更何況訴訟的訟費和律師費是十分難以預計。你試想想, 香港的律師費每小時收費需3000港元至8000港元。3000港元是一些很初階的律師, 5000港元是有一定經驗程度的律師, 8000港元是一些典堂級律師, 即是較知名律師事務所的老闆程度。當你開始訴訟, 老實而言, 誰可預計糾紛可爭辯到何時? 假若你勝出訴訟, 恭喜你爭取到自己的權益, 你的律師費和訟費也由對方承擔, 然而有些情況下, 如果對方的財政資產根本不能付擔訴訟罰款, 你追討的費用也不知能否履行, 更不用說當初要求的賠償。當然如果你是訴訟的敗方, 後果更是不堪設想。甚至大家中途調解成功或被判各有責任,雙方平方訟費都是頗大費用。這麼大的不確定性, 你願意接受挑戰嗎?筆者暫且嘗試假設地推想, 一件案件在前期研究都可能要30小時, 之後訴訟再多30小時, 保守估計都要60小時; 之前再選擇一個有經驗的律師去跟進, 5000港元每小時, 即訴訟起碼都需要30萬港元; 假如雙方都是30萬港元的話, 敗方便要承擔60萬港元; 之後再因應裁決進行賠償。所以筆者在此請 貴客自行估算風險, 很多時候殺敵1000, 自傷800, 建議大家都是盡力「不戰而屈人之兵者」較佳。

調解一般都是協助性質。調解員的收費是十分因人而議, 有些是3000港元每小時, 有些甚至是免費, 而調解時間也是難以估算。如遇到商業糾紛, 雙方都需要有共同的意願去尋找調解員協助處理, 在香港有不同的調解服務商, 企業可自行搜尋, 繼而選擇適合自己的調解員, 之後由調解員進行。調解員不會作出裁決, 只會協助和促進雙方之間的溝通和諒解, 從而化解糾紛和節省不必要的費用。在商業社會中, 雖然調解紛爭是一個十分理想的處理, 然而世界上那有那麼多完美的解決方法。人類千百年歷史以來, 都是先以溝通解決紛爭, 但總有些問題是充滿矛盾, 難以調解。因此筆者當然祝福各位萬事如意, 一團和氣, 但也要為解決糾紛有最壞打算。

仲裁是法庭訴訟以外之另一種排解糾紛的方法。進行仲裁之前,牽涉入爭議的人或公司必須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這一協議往往是在爭議產生之前已經達成,而且是包含在商務合同中的某一個條款。在簽署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時,當事人便已同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一位或數位獨立人士(即仲裁員)來審理,而不是交給法院審理。仲裁是一種法律程序,其結果是由一位或數位仲裁員作出裁決書。仲裁裁決書是終局並對所有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裁決只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方可提出反對。

筆者為何會認為仲裁較適宜處理商業糾紛。原因是仲裁避免了訴訟的壞處, 把案件的細節公開外, 又要經過一段長時間的審訊過程, 更重要是節省訴訟的潛在鉅大費用。先說保密程度, 《仲裁條例草案》規定,有關仲裁的法院程序不得在公開法庭聆訊。只有在提出申請的一方能令法院信納上述法院程序有充分理由應在公開法庭聆訊,該法院程序才可在公開法庭聆訊。除非各方另有協議或屬於該條例所訂明的例外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發表、披露或傳達任何關乎仲裁程序及裁決的資料。該條例依循國際做法,即考慮到仲裁的私人及保密性質,仲裁裁決只在有關各方同意下才可公開。所以企業便可避免因商業糾紛而被公開商業資料或秘密所產生的尷尬或風險。

再者仲裁有一個很特別的原則就是一裁終局, 裁決定了下來後, 控辯雙方都不可能再有上訴的機會。這樣的話, 糾紛便會解決得更有效率。避免了訴訟這種排期等待和上訴覆審的長時間抗爭風險。當抗爭時間長, 所洐生的費用、心力便相應提高, 更甚的是可能因為這些未解決的紛爭而流失不少業務發展機會。所以仲裁的高效裁決便顯得其價值。

費用方面, 仲裁都有機會比訴訟較易受控和便宜。其實仲裁的收費有數項, 包括受理費、管理費和仲裁庭的收費。當然有需要的話也有質疑仲裁員的受理費和緊急仲裁員程式的收費。但一般都是前三者。受理費就是指當事人雙方決定提交去國際仲裁中心時, 國際仲裁中心便會收取一個受理費, 證明你們真的開始進行仲裁的程序。費用方面, 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2018年的資料顯示是8000港元, 這8000港元一般是由當事人雙方攤分。

提交了受理費後便需要交管理費, 即是國際仲裁中心的安排和行政費用。一般而言, 收費是按爭議金額作評定。最便宜的是按40萬港元以下便收19萬8千港元作管理費。最貴是超過4億元或以上的便收40萬作管理費。

之後便是進入仲裁庭的收費程序, 也即是對簿公堂的時候, 要聘請仲裁員和安排仲裁地方的費用。仲裁庭中有幾個重要角色, 包括商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秘書和當事人雙方。商定的仲裁員數目必定是單數, 即是1個、3個、5個等, 當中必定有一個是中立, 其他則可各自委任一名仲裁員。數量上必定不會雙數, 這是由於投票裁決是少數服從多數而定。在香港2018年為例, 商定的仲裁員每小時費用最高不應超過6500港幣, 而仲裁庭秘書每小時費用最高不應超過2500港幣。事實上, 仲裁員可收取的最高收費是按爭議金額評定, 例如最低收費是40萬以下的, 每名的仲裁員收費是爭議金額的11%;最高收費是當面對超過40億或以上時, 仲裁員收費是3,482,400港元底金外, 再加爭議金額4百萬以上部份的0.025%作收費。所以如果要計算最低消費, 以1個仲裁員, 8小時裁決和可能雜費, 即約10萬港元便已為糾紛進行裁決並有法律效力。這相比訴訟的不確定性有一定好處。

然而仲裁也有一些不利的地方要考慮。例如約定了仲裁便不能提請法庭進行訴訟; 而且由於是採用一裁終局的方法, 雖然高效方便, 但也間接代表不能上訴來作出抗辯補救; 再者仲裁員的權力不及法官, 有時一些強制性保全證據和財產的權力必須要提請法院法官支援; 而仲裁員的質素也要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監督, 若有不專業的情況, 有關的裁決也可能會有不公的情況, 所以當事人雙方為了確保裁決的質素, 都會在中立仲裁員外, 再各自另聘多一名自己信任的獨立專業仲裁員, 參與仲裁程序。

有些投資者也會擔心仲裁裁決的執行會不會因應國家情況而不被履行。在這點上, 我們難以確保裁決必定可在所有<<紐約公約>>150多個締約國中執行, 只可說裁決不被執行的情況極為稀有, 而且也有一定準則。事實上, 「紐約公約」第V(1)條規定了被申請人拒絕執行的理由,第V(2)條規定了兩個理由,法院可以援引這兩條理由拒絕執行裁決。簡單來說,第V(1)條規定的拒絕理由是一方無行為能力或仲裁協議無效; 程序不當,或在指定仲裁員時未給予通知; 仲裁庭超出其授權或管轄權的情形; 仲裁機構的組成或程序不符合仲裁協議; 仲裁地法院撤銷或停止執行仲裁。而裁決法院根據第V(2)條可援引的拒絕理由包括根據該國法律,問題無法通過仲裁解決; 執行違反該國的公共政策重要的是,法院可以基於這些理由拒絕執行裁決。上述這一些都是謹有的條款依據, 是可以拒絕執行仲裁裁決。但大家這樣去看便會理解到, 發生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機會十分稀有。

由此可見, 當衡量過仲裁的利弊後, 世界不同國家的投資者一般都會對仲裁投下信心一票, 因為仲裁對國際商業貿易糾紛的處理的確利多於弊。

 

為何世界各地投資者在一帶一路投資項目上, 可積極考慮香港仲裁法律服務?

當了解到仲裁是較適合解決國際商業貿易糾紛後, 大家便要思考在那裡進行仲裁會較適合。事實上,  香港的<<仲裁條例>>採納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在處理每件案件都用合乎國際標準的規則和程序。而根據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於2015年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在全球仲裁機構中排名第三,是歐洲以外仲裁機構中的首選。而能夠有上述的安排和地位, 背後必然有一定原因, 亦對一帶一路的投資者在思考法律事項上, 為何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 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1. 香港法律的歷史文化優勢有利一帶一路投資項目

香港於1985年成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 是亞太地區歷史最悠久的仲裁機構之一。而2014年10月7日<<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第3期發表評論, 點出「區域仲裁基本始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沒有任何一間區域仲裁機構運行了如此長時間,並取得如此成就。」。另外香港的歷史源於中國, 其後1842年成為英國殖民地後, 逐漸滲入西方思想和管理, 與中國文化融合, 並逐漸建立起司法程序和規條, 並發展出普通法基礎。直到1997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一國兩制的方式收回香港管治權, 司法制度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保障下, 得到絕對權力於香港繼續實行。由約1842年到2017年, 足足175年或以上, 全世界不同文化、種族、國藉人士都聚居於香港。所以法律中也有考慮到多方民族的實際共處情況, 有一定針對國際合作糾紛的判例經驗。在這樣的法律基礎下, 因為香港實行的普通法是會考慮過去的案例和歷史發展實際情況, 香港法系一方面有中國習俗文化的考慮, 也具有國際法律的認可性和實際操作經驗, 所以成為投資雙方熱門選擇的法律基礎和管轄地。加上一帶一路是由中國牽頭帶起, 中外商機急促上升, 貿易矛盾也顯然增加, 能夠體驗到中國文化的同時, 也要理解到西方文化的, 莫過於香港法律。這是世界仲裁中, 顯然而見的價值, 是其他地方難以取代, 為投資雙方最有利和可信的適用法。

 

2. 香港法律服務的選擇較多元化有利一帶一路投資項目

一帶一路的合作範圍有很多方面, 當中包括發展基建設施、協調運輸物流、建設能源基礎設施、建設通訊網絡、設立自由貿易區、拓展貿易及投資範疇、深化金融合作、促進文化及學術交流、加強科學與科技合作。爭議範疇又包括基建工程、能源開發、船運和國際貿易、借貸、合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反徵收、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充分保護與安全待遇等。單是上述一連串的範疇和爭議都已令人頭昏腦脹。而更令人頭昏腦脹的是, 上述的爭議中, 是需要尋找與爭議範疇有關的專業法律人士去處理和判斷。然而, 世界上不是每一個地方都有足夠而可信的相關專業人士可提供, 因此香港便在此有一定價值。

之前說過, 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 雲集全球精英。 舉例而言, 全球收入最高或最大規模的十大律師事務所均有在香港設立分所, 關注基建的基建投資者(Infrastructure Investor)的前三所「環球法律年度事務所」均有在香港設立分所。加上香港有超過20個外國商會, 代表了大批世界各地的大小企業。當中有約1400間中外企業的地區辦事處總部都是雲集於香港, 匯聚全球知識和經驗, 作為提供所需資訊、國際聯繫和專業配套服務。加上香港的通訊網絡達世界水平, 對外通訊無誤穩定; 語言方面, 香港以廣東話、普通話和英文為主要語言。當然也有不同國際人才能操不同語言, 並提供法律服務。而香港實際地理面積只有2754平方公里, 差不多1小時內便能到達所需地點。香港也與中國內地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在這安排下, 加強香港與內地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合作, 包括減少或取消貨品貿易關稅、服務貿易自由和取消歧視性措施等。因此當這些企業來了香港後, 便可以借用香港的優勢, 可相應和高效率地和世界各地外商洽談業務。

這一切資料顯示出, 香港是一個極之方便, 而且雲集全球不同範疇專業人士的地方。而仲裁正正就是需要當事人雙方自行選擇專業的仲裁員。由於仲裁員是有絕對權力決定你的糾紛裁定, 如果仲裁員的數目和專業範疇根本不足, 是會影響到。不但為投資者提供所需的專業法律服務, 更重要是令投資者有選擇比較的可能和能力, 讓法律服務更加客觀和有利了解自己的權利。

 

3. 香港法律服務的經驗有利一帶一路投資項目

自1985年開創以來,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處理過無數國際仲裁案件, 近年的案件數量更是亞洲第二。數據顯示2011-2014年平均每年案件處理數目比較中, 中國每年平均處理多達1340個仲裁案件, 而香港則有平均475個仲裁案件, 其次是新加坡226個仲裁案件。而針對2015年和2016來看,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處理的爭議個案數目分別是520和460宗, 當中牽涉國際仲裁的有分別257和228宗。比較著名的仲裁案件包括「McKenzie v. Vietnam」、「Cambodia Power Company v. Cambodia」。這些都是在香港進行仲裁糾紛的案例。加上之前都說過在, 香港擁有充足的文化、語言和不同行業的專業人才。當面對不同國家的商貿糾紛時, 都會有充足經驗和專業知識去處理仲裁案件, 並提供專業的判斷和裁決。甚至有些香港律師早在20多年前中國改革開放時代, 已接觸內地法律, 了解內地地產方面的法律事項。

當大家了解到香港處理仲裁糾紛的數目後, 加上專業人才的數目, 不難了解香港法律服務的經驗必然有利一帶一路投資項目。

 

4. 香港法律服務在世界上的認受性和特別擁有之中國委託公証人地位

要了解香港法律服務在世界上的認受性, 最明顯的了解方法便是了解有什麼重要的國際仲裁機構在香港設立辦事處。例如2008年國際商會國際仲裁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於香港設立香港秘書處分支, 是亞洲區第一舍秘書處分支; 2012年,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分會(仲裁中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re)正式於香港成立首個海外分支;2014年,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re)於香港設立辦事處, 成為第二個內地仲裁機構於香港設立的辦事處; 2015年, 總部位於荷蘭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與香港簽訂備忘錄, 允許常設仲裁法院管理的解決爭議程序在香港有臨時安排方式進行。

加上之前所說全球收入最高或最大規模的十大律師事務所均有在香港設立分所。另外關注基建的基建投資者(Infrastructure Investor)的前三所「環球法律年度事務所」均有在香港設立分所。

事實上香港有一個更加不能取代的認受性地位, 就是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証人的地位。那麼什麼是公証人? 簡單而言, 普通香港的文件在外國的地方是不承認, 例如簽一些誓章或樓宇買賣, 所以世界上便有一樣東西叫國際公証人。於是法律文件便可透過國際公証人進行公証承認/見證而得到正式的法律認可。然而現在全球經濟最大動力之一的中國內地卻不會承認國際公証人這樣東西, 所以問題便複雜起來。於是中國內地自行設立了一個叫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証人, 而這個委託公証人的身份只是特別委託了香港一間中國委托公証人協會有限公司(Association of China-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s Limited)的律師去做, 針對處理所有香港人或公司去中國進行投資時, 當中所有的訴訟或法律事項, 便需要在這班律師面前簽一些公證的文件, 這些文件才可以在中國內地有法律效力。其實不單是中國和香港律師有經常性互動, 其至英國和香港律師都可以互相執業。

由此可見, 香港擁有上述國際認受性和中國司法體系的獨特地位, 間接成為一帶一路上, 重要的法律服務提供者。

 

5. 香港法律服務積極配合有利一帶一路投資項目

要了解香港如何積極配合一帶一路投資項目的發展, 最重要是看有多少資金經香港進行海外投資。當有了海外投資。眾所周知, 一帶一路將提供大量的商業拓展機會, 而高成效的商業拓展有賴於精確法律服務。香港在中外投資極為重要。香港是中國內地對外直接投資的熱門跳板, 也是中國內地企業「走出去」的理想伙伴和平台。根據香港貿易發展局資料顯示, 在海外地區投資中國內地的金額中, 有超過10%是經過香港進入; 而中國內地企業投資海外的金額中, 有接近60%是經過香港走出海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 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資料顯示, 2005年,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總額有120億美元, 當中28%是經香港走出海外; 直到2014年,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總額便到達1231億美元, 當中58%是是經香港走出海外; 甚至直到2016年, 中國商務部更公佈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總額達到1961億美元。如果以60%是經過香港走出去, 2016年香港便有1176億美金是從中國轉移過來。這一系列的龐大資金, 某程度上都是香港法律服務配合推動出來。

 

香港法律服務是如何協助企業處理投資事宜

如果大家都認為香港的法律服務是合乎投資雙方在合作開發海外市場時, 大家便可能好奇律師會為你提供什麼服務?

上述基本上都說明了香港仲裁的處理方法, 在此筆者便不想重覆再說。筆者比較想集中於投資雙方在前期時候, 應該透過什麼法律服務去保障自身利益。只要有足夠的保障, 便可以不用有太顧慮法律風險, 或對法律風險有一定意識, 避免作出任何錯誤的法律決定。

其實香港的律師最大的責任便是為投資雙方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這就是律師的基本服務。盡職調查簡單而言便是為當事人雙方的傾談合作和條款, 進行法律上的審核, 確保大家所洽談的事項是合乎法律和當事人權益。例如集資上市的文件統籌;某地權或業權的批文審核;檢查當事人提供的文件、批文、可行性、股東董事架構、聯營單位的協議、投資條款清單(Term Sheet)、股份和責任分配、土地的隱含債務等。這一切文件, 律師都有責任為此進行查冊。然而當事人雙方最好是尋找一些熟悉業務行業的律師去處理, 因為不同律師都有不同專業, 他們自己都會有一系列的經驗準則和清單去查出有什麼文件是需要被要求進行盡職調查。目的都是確保當事人有足夠的法定資格去滿足協議和法律要求, 從而達到目的。如果律師在要求下, 當事人都不能提供相關資料或查找不到文件的虛實, 當事人便有需要在起草文件上進行聲明或書面保證, 對有關自己的業務、公司架構、財務狀況, 表示沒有違法和債務等聲明保證需要。

尤其在一些集資的事項上, 例如發債集資。律師必要會思考該企業有沒有能力債還債務? 企業的業務是什麼? 有沒有潛在能力還債? 有沒有什麼公司業務可作擔保?這些事項某程度上在背後都會有證明文件, 律師就是要確保這些文件無誤或遺漏, 甚至進行監督工作和考驗其還債能力。

另外起草時, 如之前所說, 律師會為當事人雙方在協議糾紛上進行預先安排, 例如協議選擇什麼適用法律和法院管轄權。因為每一份協議都要有一個主體並選用指定地區的法律。假如當事人雙方都想取一個較中立的地區法律作仲裁, 香港是其中一個最佳選擇。